餐厅的“花旗参炖乌鸡”“虫草花石斛炖老鸡”都属于传统菜式……药食同源这个做法在餐饮行业很流行。但是各位餐饮人在设计菜单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了,一不小心可能会惹事情。
食品中违法添加中药材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安徽省蚌埠市民孟先生在一家茶餐厅消费了“花旗参炖乌鸡”“虫草花石斛炖老鸡”,认为餐厅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中药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向食药监部门举报投诉。
蚌山监管局工作人员则提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已指出,有传统饮食习惯的食品不包括在新资源食品中,“花旗参炖乌鸡”“虫草花石斛炖老鸡”是有传统饮食习惯的食品。
▲冬虫夏草
孟先生在得到监管部门认定餐厅不违法的回复后,以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药食同源符合相关规定
案经两次公开审理,蚌山区法院认为,被告接到原告举报投诉后,依法对原告举报投诉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因鲁某把花旗参、石斛作为食材,在菜单中未宣传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被告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认为作为食用的中药材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石斛
卫计委公布的保健品和药食同源原料目录中载明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该名单中包括“西洋参(花旗参)、石斛”,鲁某销售的“花旗参乌鸡汤”“虫草花石斛炖老鸡”是我国南方地区有着传统习惯的药食同源的饮食,未进入药用渠道,也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也符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孟先生认为“鲁某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中药成分的行为违法”的意见,无事实依据。
哪些是可用食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疗的传统,讲究通过饮食调节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效果。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等80余种。
▲桂圆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 石决明等110余种。
▲土茯苓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等60余种。
▲罂粟壳
同场加映:上海一酒店用冬虫夏草做菜,被罚款5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的5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浦市监案处字[2017]第1502017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绣川路998号的经营场所内提供的菜谱中有“冬虫夏草炖瘦肉汁”、“洋参石斛炖辽参”等两道菜品涉嫌添加了西洋参、石斛、冬虫夏草等中药材。
根据相关规定,西洋参、石斛、冬虫夏草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西洋参
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68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两个案例中,两种不同的判决,到底使用虫草、西洋参、石斛等中药材做菜品到底涉不涉嫌违法,这个估计就得看当地的法院如何判定了。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的纠纷,各位餐饮人在设计菜单的时候最好先充分了解一下食材的特性,看看是否涉及到药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